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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与姐姐产生口角抵触跳楼轻生家人状告物业公司索赔25万……

时间: 2026-01-12 12:48:04 |   作者: 铝合金门窗

  

女子与姐姐产生口角跳楼轻生家人状告物业公司索赔25万……

  时许,李女士来到姐姐所住的合肥市瑶海区某小区后,由于经济和家庭原因姐妹二人产生了口角,李女士随后产生了轻生想法,预备跳楼。

  李女士先是来到姐姐家地点的居民楼楼顶,发现楼顶护墙过高,爬不上去。所以,她又到周围一栋楼,想到33层顶楼去。该楼顶层通道是敞开式的,没有门锁,李女士发现有抛弃防盗窗斜靠在护墙上,便经过抛弃防盗窗登上护墙跳楼身亡。

  李女士并非涉事小区住户,可是,当她进入小区时,值守保安既没有对其盘查,也不进行问询挂号,客观上为死者自杀发明了条件。在李女士进入小区后,在与姐姐产生口角抵触、大声争论时,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加以劝止。最重要的是,物业公司没有在进入顶层通道处设置门锁,也没有对顶层堆积的抛弃防盗窗进行整理,导致李女士顺畅进入顶层,且使用抛弃防盗窗登上护墙,客观上增加了死者跳楼自杀的危险性。

  因而,家人以为,形成此次不幸事情,除了死者自己有轻生想法外,还有物业公司种种未尽到安全保证办理职责的行为,所以物业公司应当承当对应的侵权补偿职责。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李女士是跳楼自杀身亡,其逝世结果的产生具有主动性,物业公司的行为与李女士坠楼没有必定的因果关系,不构成法律上的应当归责差错。此外,作为物业公司,是对小区内的业主有办理方面的权力和职责。而李女士并不是小区业主,且物业公司已尽到了物业办理职责;李女士并非在小区内意外逝世,也并非物业的设备设备及办理存在缝隙形成其逝世,因而李女士家人的诉请没有现实和法律依据。

  李女士因与其姐姐产生了口角,在瑶海区某小区楼顶跳楼自杀,李女士作为彻底行为能力人,应对自杀行为承当相应的职责。而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办理人或许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证职责,形成别人危害的,应当承当侵权职责。

  在该案中,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办理人,有职责对小区的公共场所来办理,并尽到安全保证职责;本案事发露台的护墙旁有抛弃防盗窗斜靠在墙上,周围没有警示标志,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对露台进行巡视,也没有对露台上抛弃物进行整理,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证职责,形成李女士攀爬便当,应承当必定的侵权职责。

  综上,依据该案实在的状况,物业公司对原告的丢失应承当10%的补偿相应的职责,故判定物业公司补偿原告方各项丢失算计7550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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