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5-11-17 18:58:15 | 作者: 塑钢门窗
本年7月30日,史某某醉酒后在甘肃渭源县乘坐公交车前往邻县,因购票事宜与司机满某发生争论,并殴伤满某。随后,满某及时将车停靠路旁边。11月13日,渭源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史某某犯波折安全驾驭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渭源法院经审理查明,2025年7月30日14时许,史某某醉酒后乘坐渭源县某轿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公交车前往邻县,上车后因购票事宜与公交车驾驭员满某发生争论,后史某某来到公交车驾驭位防护门外用脚踢踹防护门,并将手臂跳过驾驭位防护栏在满某头部打了一拳,史某某再次伸手击打时被满某躲过,因其行为已严重影响车辆持续行进,满某便将车辆停靠在路旁边。车辆停靠后,史某某持续谩骂并用车内放置的拖把杆击打满某,车上乘客见状夺下拖把,史某某又在满某左眼部打了一拳,满某遂下车逃避。
事发当日,满某因伤住院治疗,后史某某与渭源县某轿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及满某达到宽和协议,史某某向满某补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8000元,并获得对方体谅。
渭源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史某某对行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驭人员使用暴力,搅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进,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波折安全驾驭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损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定。
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波折安全驾驭罪”以来,法令对此类行为的冲击有了更清晰、更有力的根据。公交车、长途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着很多乘客,是典型的公共范畴。驾驭人员的安全驾驭是保证乘客和路途安全的柱石。一是任何托言都不是施暴的理由。无论是酒后失控,仍是因小事争论,都不能成为施行暴力、损害公共安全的托言。二是“防护门”不是“安全门”。驾驭室的物理防护设备是为了防备和削减搅扰,但绝非违法者能够任意冲击的目标。三是公共安全,人人有责。本案中,车上乘客挺身而出夺下拖把,表现了公民保护公共安全的责任感。鼓舞每一位公民在保证本身安全的前提下,对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予以阻止或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