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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时间: 2025-11-29 19:01:13 |   作者: 塑钢窗

  

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1.标的1大连市沙河口区高尔基路369号公建,依据评估报告数据显示:依据委托人提供的《大连市房地产权证》(沙国有)2010600632号),该建筑物共2层,委估对象位于1-2层。该建筑为钢混结构,建成于2009年,层高一层约3.7米,二层约3米。外墙干挂理石,卷帘门,大厅玻璃门,内墙大白、地面铺瓷砖,大理石步梯,白钢扶手,室内贴皮木门、塑钢窗。西向,采光通风较好。证载房地产权利人:大连市沙河口区园林管理处,房屋坐落:沙河口区高尔基路369号,共有情况:无。土地状况:地号:3-13-8-1,图号:7-37-4-3,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类型:出让,地类(用途):城镇混合住宅用地,使用权终止日期:2047年02月05日。房屋状况:房屋号:004,产别:国有(自管产),建成年代:2009,结构:钢混,设计用途:非住宅,建筑面积:220.45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201.72平方米,总层数:2,所在层数:1-2。用益物权设立情况:委估对象未设立用益物权,委估对象闲置状态,不存在租赁或占用情况,不存在拖欠税费情况,不存在被查封等形式限制权利情况。

  2.标的2大连市沙河口区连胜街196A号6层2号房地产,现为闲置状态,依据评估报告数据显示:依据委托人提供的辽(2025)大连市内四区不动产权第0116252号《不动产权证书》,该建筑物共14层,委估对象位于第6层。该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建成于2014年。南北朝向,平面布局为两室一厅一厨一卫,装修情况如下:墙面刮大白刷乳胶漆;客厅及卧室地面铺地板;厨房、卫生间地面铺地砖,墙面贴砖;断桥铝窗,防盗门。委估资产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信息如下:权证号:辽(2025)大连市内四区不动产权第0116252号,权利人:大连市沙河口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坐落:沙河口区连胜街196A号6层2号,共有情况:无,不动产单元号:1GB00002F00060026,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利性质:出让/商品房,用途:城镇住宅用地/公建式公寓,面积:土地面积10493.2㎡/房屋建筑面积:94.76㎡,有效期:土地有效期至2050年12月30日,房屋建筑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专有建筑面积:77.1㎡,分摊建筑面积:17.66㎡,房屋总层数:14,所在层数:第6层。用益物权设立情况:委估对象未设立用益物权,委估对象不存在拖欠税费情况,不存在被查封等形式限制权利情况,不存在抵押、担保、或有负债。

  (2)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照《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须知》约定执行,由受让方承担,一次性支付。

  3、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办理相关权证的费用等,由受让方承担。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日历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

  (4)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进行转让标的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等的交接。(明确自《资产交接单》签署日期(含当天)起相关数据和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水表数、电表数、采暖费、通信费、物业费等。同意《资产交接单》签署日期(含当天)之前转让标的的相关费用和欠费由转让方承担,《资产交接单》签署日期之后转让标的的相关费用和欠费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核查验收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

  (5)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交纳完毕后,在获得大连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交易凭证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完毕转让标的变更登记手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到相关部门办理完毕转让标的变更登记手续。

  (6)同意大连产权交易所在转让标的变更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大连产权交易所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

  5、本次转让标的以现在的状况进行转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6、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方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信息公告期满,如只产生一个合乎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大连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双方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信息公告期满,如产生两个及以上合乎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后,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事项的)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大连产权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返还。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①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个及以上合乎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⑤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一次纳相关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⑥意向受让方存在别的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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